一、依據銓敘部99年10月25日部管二字第0993236328號書函副本辦理。
二、查公務人員協會法(以下簡稱協會法)第50條第2項規定:「理事長、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,得請公假,其時數如下:一、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,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。二、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、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0小時;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、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。」次查銓敘部97年4月8日部管二字第0972907851號函釋略以,公務人員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會務人員得在不影響服務機關公務之前提下,比照協會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機關協會理事、監事給予公假時數標準,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。據上,協會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及會務人員如經會員(代表)大會或理事長同意,辦理協會法第8條規定事項,在不違反其他法令之前提下,得依照或比照協會法第50條規定之時數標準請公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