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正‧忠誠‧專業‧效能‧關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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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銓敘部99年10月25日部管二字第0993236328號書函副本辦理。

二、查公務人員協會法(以下簡稱協會法)第50條第2項規定:「理事長、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,得請公假,其時數如下:一、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,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。二、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、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0小時;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、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。」次查銓敘部97年4月8日部管二字第0972907851號函釋略以,公務人員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會務人員得在不影響服務機關公務之前提下,比照協會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機關協會理事、監事給予公假時數標準,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。據上,協會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及會務人員如經會員(代表)大會或理事長同意,辦理協會法第8條規定事項,在不違反其他法令之前提下,得依照或比照協會法第50條規定之時數標準請公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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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高雄縣政府98年11月11日府人一字第0980280632號函轉銓敘部98年11月4日部銓一字第0983120881號函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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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銓敘部書函釋以,有關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(父母、子女)參加公職人員選舉,公務人員得否於請假或辦理留職停薪期間,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(父母、子女)公開站台、遊行或拜票等行為一案,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人員。

說明: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14日局企字第0980026984號書函轉銓敘部98年10月8日部法一字第0983115556號書函副本辦理,並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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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轉知教育部函釋98學年度「增置專長教師」以3萬4586元(月)固定核薪(含勞健保、勞退)。

說明:依據教育部98年10月5日台國(四)字第0980163395號函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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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行政院及各級機關公務人員核心價值一案,業經簽奉行政院核定為「廉正、專業、效能、關懷」等4項,其意涵詳如附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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